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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能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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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的房子有权拍卖,该房产需然抵押给了银行,但还是被告的财产,只是处分权受到了一定而已,拍卖后,银行拥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房款用于偿还被告的其他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设定按揭抵押的房屋,可能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拍卖所得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归还贷款后剩余的价款,才用于履行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虽然《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人民可以实施查封。第二,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其老家还有住房并不属唯一房屋,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和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第三,依据最高人民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对执行抵押房屋也有了明确规定,在拍卖按揭房产后,应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抵押权人借款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可以满足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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