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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确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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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于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案件的审判是需要依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诉讼费的,诉讼费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方,即起诉方在向人民起诉时先行预交的,在案件的审理结束后,按照责任的归属确定诉讼费的支付方,一般来说,诉讼费是由败诉方缴纳。

一、行政诉讼的异地立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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