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丢了补办流程:
1、备件申请
(1)备件申请需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权来源情况,还有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
(2)申请人还要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
(3)申请人需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申请人凭借着身份证明,带上的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备案查档
(1)缴纳一定的查档册费用之后,房地局便会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的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另外,去当地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从见报之日起30天)。
4、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房管局办理则是需要约5个工作日。
房产证丢失补办需要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启示;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综上所述,房产证丢了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补办、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