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如下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商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如下:
如果有商品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