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则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有特定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法律分析
1、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能以时效期满为由抗辩。在最后六个月内因特殊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以上为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